男子搬货时摔倒昏迷,3名同事见死不救!家人索赔70万,法院怎么判?
近日,
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
审理了一起案件:
男子在搬货过程中
和同事发生冲突,
从车上失足摔落,陷入昏迷。
身边的3名同事
竟视而不见,径直离去。
最终,
男子因错失最佳抢救时机而丧命!
究竟谁之过?
事件回顾:
男子搬货时摔倒昏迷,
3名同事见死不救
2020年9月15日,海鲜店老板温某从市场订购了一批海鲜货物,由司机陈某开车运送,车上同时载有余某、严某和何某等3名搬运工,并约定他们的工资由老板温某支付。
搬货期间,余某与严某因抢货发生争吵,致使货箱破损,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在车上。就在余某正准备下车时,因脚下湿滑突然从车上摔落,倒地不起。
搬完货物后,何某、严某和司机陈某无视余某的情况,直接离开了。
直到十多分钟后,一位路人发现了倒地的余某,并立即报警、呼叫救护车。等到急救医生赶到现场,确认余某已经死亡。
余某的家人悲伤愤懑,一怒之下将老板温某、货车司机陈某及搬货工何某、严某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70万元。
法院审理:
2名同事未履行救助义务
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
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案涉事故系由余某未遵守秩序,抢货而引发,其在下车时又未尽到谨慎义务,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。而案件争议焦点为雇主温某、司机陈某、搬运工严某和何某是否应对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。
●关于雇主温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
余某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,从车上摔倒死亡,温某并无过错,因此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●关于司机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
司机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,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义务的,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径直驾车离开,故其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●关于搬运工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
虽然余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和谨慎义务,但与其和严某争抢货物事件有关联。在此情况下,严某有一定救助义务,但其未予理会径直离开,故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●关于搬运工何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
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径直离开的行为,从道德上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,但其与余某之间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,因此,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综上,法院认定司机陈某、同事严某对余某造成了不作为侵权行为,根据过错程度,依据公平原则,酌定司机陈某承担2%的赔偿责任,严某承担3%的赔偿责任,故判决司机陈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9085.34元,严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628.01元。
科普时间:
先行行为救助是法定义务!
据了解,不作为侵权是指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不作为,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。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,指当先行行为明显地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危险时,行为人应对此负担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。
如果行为人先前的不当行为引起他人进入危险状态,其应当在合理预见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,即义务人应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。
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见义勇为风尚,先行行为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。有救助义务的人,应秉持善意施助、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,在避免对伤者二次伤害的情况下,及时、准确地对伤者实施救助,必要情况下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和报警。
社长有话说
生命至上!
如果身边人遇到紧急情况,
应及时伸出援手,
或报警求助,
多一分善意,
多一分人性的温暖,
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!
综合整理自CCTV今日说法、广州政法等
本期编辑:狄佳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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